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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依持股比例認列虧損時機


法人反避稅制度中的
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規範在所得稅法第43之3條中;該法令的適用要件,包含以下各項;倘若台灣公司持有境外公司的股權架構,符合以下各項要件的話,即可能受到該法令的影響與衝擊,包含:

1.當年度持有低稅賦國家之子公司,股權過半或具實質控制權,且
2.當年度該子公司的實際管理處所(PEM)位於境外,且
3.當年度該子公司的獲益,非實質營運活動所產生,且
4.當年度該子公司的獲益,超過NTD700萬以上。


是故,當營利事業符合以上要件時,即應按境外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認列源於境外子公司的投資收益,並依法申報稅賦;一旦此項規範落實執行,等同原先財稅差異的合法遞延課稅效果即失效;此項反避稅政策,雖未加增台灣企業的稅賦負擔,但對以境外公司間接持有海外公司股權的境內企業而言,卻也消擬長期遲延課稅的不公平現象。

當被投資境外子公司當年度獲益時,無論盈餘是否匯回,台灣母公司除依會計準則認列投資收益之外,台灣母公司也要依法在當年度稅務申報時,同步認列該投資收益。

同樣的,若被投資境外子公司當年度產生虧損時,台灣母公司除依會計準則認列投資損失之外,當年度稅務申報書亦依法同步在稅上承認該投資損失,並於未來十年內,均可抵扣該境外子公司之盈餘。然而,該虧損於稅務申報上的適用與抵扣,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1.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
2.依規定之格式填報,且
3.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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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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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處|www.uniore.url.tw   原文作者|張淵智   發佈日期|20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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