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勞務時,國內買受人要自繳營業稅?
營業稅的本質,實屬消費稅的性質,是故,最終乃是由境內終端消費者,承受起營業稅的負擔責任,而居間的一般營業人(公司、行號),僅是居間代收付的中介;營業人,在向上游進貨時,會支付交易金額以外的營業稅(進項稅額),並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給下游時,於銷售金額之外,多加營業稅(銷項稅額);而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之間的差額,就是營業稅繳納或留抵的金額。
若實體貨物從海外進口時,則由海關代徵營業稅(進項稅額),而當進口商,在境內銷售貨物時,也會自消費者身上收回營業稅(銷項稅額);若實體貨物的收貨人,就是終端消費者的話,就直接由終端消費者負起繳納之責;這就是為何進口貨物的營業稅,乃由收貨人或持有人繳納的緣由(營§3)。
然而,進口貨物,將由海關代徵營業稅,但進口勞務,海關並無法查知,如何代徵營業稅呢?此時,則改由進口勞務的買受人,再次期營業稅依法申報的期間,自行申報與繳納(營§36)。進口勞務的態樣,包含,如:
1.取得國外公司授權使用商標、智慧財產與技術的使用
2.透過遠距視訊的方式,取得專業技術支援
3.委由外國企業客製化電腦軟體
4.透過境外平台,訂購海外飯店或租賃車輛...等無形服務
都屬進口勞務的範疇,此時,進口勞務的買受人,即負起自行申報與繳納營業稅的責任。
然而,舉例來說,當一般營業人,以NTD100之價金,自海外取得商標授權後,先自繳NTD5(取得進項稅額),再在以NTD400價格於國內銷售,額外收回NTD20(銷項稅額),互抵後,再申報繳納營業稅NTD15(NTD20-NTD5)。
這種一般營業人先在進口勞務時,自繳NTD5,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再補繳NTD15的程序,實在過於重複且繁瑣,反正要徵收的總營業稅就是NTD20,故一般營業人在進口勞務時,免去自繳進項稅額的麻煩,直接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將NTD20的銷項稅額,一次性地申報與繳納即可,免去了不必要的重複程序。
然而,未經一般營業人此種營業稅申報程序的其他單位或組織,於進口勞務時,買受人仍須留意,於進口勞務之後自繳營業稅的責任。例如:
1.個人委由國外企業,代為客製化電腦系統。
2.執行業務組織(事務所),以遠距視訊的方式,向國外企業要求提供專業諮詢。
3.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要求國外企業提供智慧財產的使用授權。
5.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透過海外平台,訂購海外出差住宿飯店。
6.兼營營業人,透過海外平台,訂購海外租賃車輛,以供員工出國差勤。
前述的非一般營業人,均有在進口勞務時,自繳營業稅並申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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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業的稅賦申報與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