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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遠距辦公,經理人也別忽略競業與兼職上的限制


由於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肆虐,越來越多企業,被迫採行遠距辦公或會議的方式,以維繫公司的勉強運作,咬牙苦撐,靜待疫情的結束,然而,即便是遠距辦公或會議,經理人仍有著競業與兼職上的法定限制。

所謂競業,乃是指經理人於與現職相同,或近似的產業,從事與現職相同或類似的職務與業務;而所謂兼職,乃指經理人於其他法人或組織,為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行為。

經理人受公司委任,替公司管理事務,本應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義務,同時,經理人於管理公司業務的職務範圍內,即可能掌握企業的營業祕密與未來發展的重要關鍵;是故,依據公司法第32條之規定與立法精神:

一、經理人不得於其他營利事業擔任經理人職務(不得兼職)。

二、同時,經理人也不能再經營同類業務(不得競業)。


即便,經理人因為疫情的關係,被迫遠距在家辦公或居家會議,但這僅是工作場域上的異地辦公,而非經理人身份上有任何改變,是故,法令上的禁止競業與兼職的規範,仍然適用。

然而,要解除經理人於競業與兼職上的限制,並非不可能,例如:

A公司主要營業項目是文具用品製造,而A公司所投資的子公司:B公司,也從事文具用品製造,兩家公司只在產品定價與品牌經營上,做出必要的區隔。然而,某甲已在A公司為經理人多年,如今,A公司要求某甲,除了顧好A公司的工作之外,也要扛起B公司的營運大計,此時某甲就有可能同時遇到競業與兼職的問題。

為了讓某甲可以完成A公司所要求的職務責任,A公司必須依公司法第32條的但書規範,解除某甲在B公司的競業與兼職限制;同時,對於B公司而言,某甲也有競業與兼職的問題,是故B公司也要同時依公司法第32條的但書規定,解除某甲在A公司的兼職與競業限制,兩家公司對甲所為的必要法定程序,可說是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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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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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處|www.unicore.url.tw   原文作者|張淵智   發佈日期|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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