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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銷程序的應注意事項


停業與歇業(解散),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停業】乃是業主僅想歇息一陣子,在不久的將來,仍有繼續營運的意願,則可以考量申請【停業】;停業期間僅得為一年,期間無須申報營業稅,但仍要申報營所稅,一年後,若業主仍未有復業的準備,可以申請再續停一年。

當企業面臨是否繼續營運決策之時,最後一哩路的程序問題,仍不容業主輕忽,若業主想要徹底終止營運的話,行號乃是申請【歇業】而公司則是申請【解散】,這與停業是有所不同的。

公司解散的程序,大致上可以區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決議與申請程序
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公司解散決議,並選任清算人與清算人完成就任,以處理公司剩餘資產,同時向經濟部提出解散申請。

二、稅務申報程序
在經濟部核准解散之後,在規定的時間內,要向國稅局辦理以下幾項申報:
1.當期扣繳申報:核准日起10日內,完成各類所得扣繳申報。
2.當期決算申報:核准日起45日內,完成當期的決算。
3.結清算申報:核准日起6個月內,完成最後的結清算。

三、法院聲報程序
在清算人就任日起15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並由清算人再接續處理
1.於日報上公告3次:請債權人於三個月內辦理債權登記。
2.完成結清算後,應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

實務上,常見業主會少了第三項的聲報程序,就以為只要經濟部核准、國稅局申報完成,註銷程序即已經完備,倘若尚有債權人主張債權受損的話,清算人的責任就非常之大(公司法第90條、95條)了,此點值得業主多加留意。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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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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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處|www.unicore.url.tw   原文作者|張淵智   發佈日期|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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