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制度,對境外公司台灣分公司的稅賦影響
當反避稅條例修法通過並正式施行之後,對境外公司台灣分公司來說,這樣的組織結構,可能被迫必須面對極大的稅賦衝擊,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可能性,最主要原因就在於,所得稅法43之3條、43之4條的稅賦綜效所導致。
以往,境外總公司的台灣分公司,僅需繳納營所稅後,即可將剩餘利潤直接返還境外總公司。然而,當所得稅法43之3條-受控外國公司所得制度,以及所得稅法43之4條-實際管理處所認定,這兩條法案一旦通過且執行,境外公司台灣分公司的組織結構,將可能面臨以下的稅賦問題:
一、台灣分公司課徵營所稅,當年度剩餘的淨利返還境外總公司。
二、當境外總公司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時,依據所得稅法43之4條的規範,淨利的分配需開立扣繳憑單並完成扣繳申報。
三、若境外總公司盈餘未分配的話,可能尚有未分配盈餘加增的考量。
境外公司的稅制,將於台灣公司趨於一致,再再都牽動著境外公司台灣分公司操作者的稅賦風險,實不容輕忽與漠視。
相關細節解析,歡迎報名以下研討:
【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more
【後境外公司時代的OBU架構再調整與法遵因應】...more
【個人反避稅政策:法令解析與實務影響】...more
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以往,境外總公司的台灣分公司,僅需繳納營所稅後,即可將剩餘利潤直接返還境外總公司。然而,當所得稅法43之3條-受控外國公司所得制度,以及所得稅法43之4條-實際管理處所認定,這兩條法案一旦通過且執行,境外公司台灣分公司的組織結構,將可能面臨以下的稅賦問題:
一、台灣分公司課徵營所稅,當年度剩餘的淨利返還境外總公司。
二、當境外總公司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時,依據所得稅法43之4條的規範,淨利的分配需開立扣繳憑單並完成扣繳申報。
三、若境外總公司盈餘未分配的話,可能尚有未分配盈餘加增的考量。
境外公司的稅制,將於台灣公司趨於一致,再再都牽動著境外公司台灣分公司操作者的稅賦風險,實不容輕忽與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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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處|www.uniore.url.tw
原文作者|張淵智
發佈日期|2013-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