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檢查、勞資爭議因應之道




企業勞動檢查、勞資爭議因應之道

★複雜→簡單:該給的給,該要的要(要績效)




為維護勞工權益,勞動部職安署104年針對違反勞動法令情形較為嚴重之行業,規劃13種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合計全國實施1,194場次,違法事業單位共計337家,裁罰金額計新臺幣1,540萬元整,違法比率為28.2%;對於違反法令規定者,已依法裁處並公布違法事業單位資料。
職安署表示,專案檢查對象包括違法情形較為嚴重之儲配運輸物流與汽車貨運業、醫療院所、保全服務業、國道客運業及物業管理事業機構等,並對僱用母性、青少年及派遣工等弱勢族群較多之事業單位,如私立幼兒園、養護機構、工讀生及派遣業等實施專案檢查,檢查重點包括工時、休息、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產假及生理假、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依規定投保勞保等規定,綜整本次專案檢查結果,其中以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違反比例最高,其次為未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4條)。
職安署強調,督促事業單位落實《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向來為勞動部施政重點,呼籲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等法令規定,提供勞工合法且完善之勞動條件與勞動環境,以保障勞工基本權益,本(105)年度將賡續實施各項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加強督促常態性違規之事業單位確實遵守勞動法令,同時提醒勞工,如發現雇主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個人應有權益。
職安署規劃,由於國定假期旅客搭乘客運需求龐大,仍比照往年,針對國道客運駕駛排定春節、國慶連假共兩次勞檢。此外,2至3月稽查100家儲配運輸物流與汽車貨運業者;4至5月稽查100家私立幼兒園、60家保全業者;5至6月瞄準物業管理公司、養護機構,各勞檢60家。
暑假是傳統民眾出遊、購物旺季,除規劃7、8月勞檢100家派遣業、100家金融保險業外,7至9月也會針對各行業的工讀生,包含零售式量販業進行稽查,企業數可達150家。9、10月還特別針對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安排勞檢,且「低標」是要稽查200家,目標要針對全部284家實施普查。
職安署去年稽查結果,雇主最常違規的三項勞動法規,包括加班費沒依規定發放沒備妥員工出勤紀錄表或記載有問題員工每月加班超過法定46小時等,前述違規可開罰2萬至45萬元罰鍰。
職安署已發文「提醒」地方政府針對四大類名單加強平日勞檢。第一,常違規的六大行業,如批發零售業、製造業、住宿餐飲業、支援服務業、運輸倉儲業,醫療保健及社工服務業等;第二,僱用弱勢族群較多的企業,如養護機構、僱用工讀生、派遣業等。第三,資訊科技研發業、新聞媒體業及金融理財人員等知識密集產業;第四,3年內違反重點檢查項目滿3次以上者。
勞動檢查重點,有關勞動條件事項及其他勞動法令,項目如下:
(一)★正常工時(含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及休假、例假等工資之給付規定。
罰則: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第79條第1項)
(二)★正常工時(含彈性工時)及延長工時之規定。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罰則: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第79條第1項)
(三)★休假及例假日之相關規定。(※平均月休≧9.2日)
罰則: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第79條第1項)
(四)★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撥(繳)。(勞基法第56條)
罰則: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第78條第2項)
(五)★工作規則之報備(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勞基法第70條)
罰則: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第79條第1項)
(六)★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勞基法第30條第5項)
罰則: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第79條第2項)
(七)★勞資會議之舉辦。(勞基法第83條)
(八)★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之投保及投保薪資等事項。
勞動檢查程序一:勞動檢查公文要求企業提供以下資料
一. 所僱勞工名冊(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統一編號、職稱、工作地點、到職日、離職日等)、最近一期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經工會或勞資會議通過實施變形工時或延長工時之會議記錄及勞資會議代表名冊備查函、工作規則核備函。
二. 104年X月至105年X月經抽查勞工之出勤記錄(含排班表、加班申請單、假單或請假記錄及全年度應放假日明細或行事曆)、工資發放明細(含加班費、獎金等名目),以上資料請檢附正本、影本各一份
三. 提請貴公司切勿製作不實受檢資料,如一經查證屬實,將依刑法偽造文書嫌疑送司法機關偵辦。如有規避、拒絕或妨礙勞動檢查之行為,依勞動檢查法第35條規定,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
勞動檢查程序二:要求企業依公文指定日期、時間、地點,指派業務相關人員攜帶如上所提資料接受檢查。所謂「接受檢查」,即依企業所提供員工出勤、請假、薪資等資料,進行「質詢」,現場製作電腦勞動檢查紀錄,費時約2小時以上,會談內容例如下:
Q1:貴公司是否有經工會同意或召開勞資會議訂定使勞工延長工時之相關事項
Q2:貴公司勞工之工作時間為何?
Q3:貴公司勞工之休假制度為何?
Q4:貴公司以何種方式紀錄所僱勞工每日出勤時間?
Q5:請說明貴公司「考勤表-無薪公休」涵意(針對出勤卡有異常提出質詢)
Q6:貴公司工資制度為何?
Q7:貴公司薪資表欄目涵義為何?
Q8:貴公司加班制度為何?
Q9:貴公司是否有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及提繳退休金?
Q10:針對工資發放明細表內有疑義員工,請公司提出員工薪資欄位計算方式說明
Q11:貴公司是否瞭解因訪查時間有限,故是否仍有其他違法事實,仍應依貴公司所提供之相關資料為主?
勞動檢查程序三:主管機關依企業第一階段所提供資料及第二階段勞動檢查紀錄彙整後,瞭解企業勞動條件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如企業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事項與事實,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給予企業陳述意見機會。
企業因應勞動檢查之道一:「勞工出勤紀錄」。企業勞工出勤紀錄,一般種類有三種:(1)紙卡式(2)電腦刷卡式(3)電腦指紋式等。何種勞工出勤紀錄為佳?考量因素有二:其一,勞基法規範,其二,人力資源管理效益。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罰則: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79)。紙卡式出勤紀錄有代打卡疑慮及資料不易整理及要保存五年問題,電腦刷卡式出勤紀錄有代打卡疑慮,故建議企業使用電腦指紋式出勤紀錄為佳。
企業因應勞動檢查之道二:在薪資不變,工時不變前提下,規劃適用勞基法之薪資明細表。攸關企業被勞動檢查是否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是否受罰?「勞工薪資明細表」至為重要。勞資雙方約定勞動條件,常態以「內含」方式表示,但勞基法規定是要以「外加」方式揭露。故以勞資雙方約定之勞動條件,在薪資不變,工時不變前提下,設計規劃適用勞基法之薪資明細表,更顯重要。例:勞資雙方合意:月薪30,000元,日工時10小時,月休6日,薪資明細表如何揭露適法?如,薪資明細表「只揭露月薪30,000元」,則日薪=30,000元/30=1000元,(1)每小時短發加班費將以1000元/8*1.34計算,(2)短發休假日工資,將以1000元計算,及違反勞基法第24條及第39條規定,罰則:勞基法第79條第1項:各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及勞基法第80條之1: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企業因應勞動檢查之道三:複雜→簡單,依法該給的給,企業該要的要(★要績效)
何謂:依法該給的給,企業該要的要?亦即,勞基法規定該給勞工的勞動條件依規定給,例: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加班費等,如此一來,即不用擔心勞動檢查及勞資爭議,此方法優點會吸引優秀勞工,缺點會增加企業人事費用,俗說:羊毛出在羊身上,其要有相關配套措施,要求勞工相對工作績效,勞工未達工作目標時,適時調整勞工薪資及年終獎金或自請離職,即可因應吸收因調整人事制度所增加人事成本。
企業經營目的在於追求長期獲利,企業要長期獲利要靠優秀勞工,企業提供一般勞動市場之勞動條件,只能招募到一般條件勞工。企業提供優於勞動市場之勞動條件,才能找到或留下優秀勞工。或許企業會擔心提供優於勞動市場之勞動條件,是否會增加企業人事費用?降低企業獲利?企業與勞工之僱傭關係,靠企業提供薪酬維繫,薪酬其中以薪資及年終獎金影響力最大。企業如何在勞基法規範下,善用有效管理制度: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及薪資績效制度,以強化勞工配合度及工作績效,提升企業體質:上留下流、精留次流及適時調整薪資及年終獎金來激勵或壓力在職勞工?應為當務之急及企業追求獲利及生存之道。
文章出處 |林士譽 原文作者 |恆基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創立於1994年) 發佈日期 |2016-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