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OBU架構調整與法令解析
在歐盟的壓力之下,台商常用的境外公司地區政府,紛紛制定了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境外公司都必須實質化,不得再以紙上公司型態運行,除非符合一定要件,才得以排除適用經濟實質認定;再者,OECD亦啟動了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機制。

課程時間:6小時
授課方式:實體授課;或以電腦、平板、手機以遠距授課
課程費用:請電洽(02)8661-8603;或於下方的表單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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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公司最新法遵規範與影響
(一)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ES)
(二)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Standard Reporting;CRS)機制
(三)反避稅政策

二、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的基本說明
(一)經濟實質法的架構與規範原則
1.已制定經濟實質法之境外地區比較
2.必須符合經濟實質的業務範圍
3.排除經濟實質測試的狀況與架構
 
(二)經濟實質法之境外公司OBU架構影響
1.對台商營運、控股架構的影響
2.對OBU帳戶其完好存續證明(Good Standing)影響
3.對OBU帳戶其董事職權證明(COI;Incumbency)影響
 
(三)經濟實質法因應方式
1.舉證為某國稅務居民的選擇與風險
2.遷冊其他註冊地的選擇與風險
3.成為註冊地實質營運公司的選擇與解析
4.改設其他境外地區的選擇與風險
 
三、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Standard Reporting;CRS)機制
(一)共同申報準則機制(國際版CRS)
1.帳戶辨識方式、順序與對象
2.辨識表格說明與簡介-個人、法人、控權人
3.將交換的金融資訊、交換方式與金融機構對帳戶的可能處置
 
(二)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台版CRS)
1.法令架構解析
2.非居住民(個人 VS 法人)的定義
3.應申報國的定義與辨識帳戶運作屬性
4.辨識既有帳戶的方式與門檻
5.通報方式、交換方式與金融機構對帳戶的可能處置

(三)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的盡職辨識
1.自我證明表的辨識關鍵 (地址證明 VS 稅籍編號)
2.如何確認客戶提供之紙上公司稅籍編號(TIN)的正確性
3.自我證明表所取得資料與反避稅條款之關係
4.容易發生辨識疑慮的填表方式

四、台灣反避稅條款解析
(一)所得稅法43之3:法人受控外國公司制度
(二)所得稅法43之4:實際管理處所認定
(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之1:個人受控外國公司制度
(四)以反避稅條款因應經濟實質法(ES)之法令規範
(五)以反避稅條款因應共同申報準則(CRS)之辨識要求

五、反避稅條款、經濟實質法、共同申報準則的架構調整
(一)未來業務發展的架構合法調整
(二)過去所得之已依法申報的確認
(三)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解析
(四)後境外公司時代下的不得違法之提醒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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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需時間6小時
  • 適合對象經營者、高階主管、中階主管、基層主管、一般人員
  • 適合部門教育訓練、企劃、經營管理、行政總務、幕僚、財務、法務、稅務、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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