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可在台設立登記的各式組織,包含:分公司、辦事處、子公司,此三者在組織上的位階與結構,均各有不同;同時,三者在稅賦申報與繳納上,亦存在著部分差異。如同我們在【公司設立流程-外國公司在台設立登記各式組織】一文中曾討論,外資公司在台可以設立登記的公司組織,包含:分支機構、獨立個體,共兩類。故我們也分就兩類在稅賦上的差異,逐一分析。
一、分支機構
外資公司在台灣可以登記的公司組織,包含:設立台灣分公司、登記台灣辦事處,其相關分支機構的公司登記資訊,都可在經濟部商業司查詢,但稅賦申報問題,確有著極大的差異:
(一)外國公司設立台灣辦事處
外資公司在台灣可以登記的辦事處組織,但由於台灣辦事處為費用中心,不得為營利行為,故並不存在獲利與盈餘之問題,僅需申報營所稅與各類所得扣繳即可。
(二)外國公司設立台灣分公司
外資公司登記台灣分公司,確為營利主體,在台可以從事營利行為,故稅務申報程序就相對複雜許多。台灣分公司應逐其申報的稅賦,包含:每期應申報的營業稅,以及每年申報營所稅、各類所得扣繳。
也由於台灣分公司,乃屬外資總公司在台灣登記的分支機構,因此,當台灣分公司完成營所稅申報之後,剩餘利潤即如同從口袋取出,再放回身體,故性質上,乃屬利潤的返還,而非盈餘的分配。因此:
1.利潤返還並非盈餘分配,故不存在就源扣繳的問題。
2.利潤當期返還,不存在分配或保留問題,故亦無盈餘未分配加增的問題。
3.利潤返還之後,外國總公司再在其所處國家,再行課稅。
二、獨立個體
台灣子公司屬【被投資者】,其位階與外資(母)公司之【投資者】,實屬彼此相互獨立的兩個體;再者,也因為台灣子公司為核准營利之組織,故其稅賦申報程序,與前述台灣分公司一致,包含:每期申報營業稅、每年申報營所稅與各類所得扣繳;而當台灣子公司年度完稅之後,剩餘子公司的盈餘是否分配,此即交付股東常會決議之。
(一)盈餘分配
若股東常會決議分配,盈餘即在基準日分配給境外(母)公司,同時,台灣子公司(即扣繳義務人)即產生就源扣繳的申報與稅賦義務。
(二)盈餘保留
若股東常會決議不分配的話,台灣子公司的盈餘即保留,而未分配的台灣子公司盈餘,則會在下一個年度,被額外加徵5%的稅賦。待未來股東常會做出盈餘分配的決議之後,台灣子公司(即扣繳義務人)才會再產生就源扣繳的申報與稅賦義務。
(三)稅賦抵減的討論
台灣子公司自行承擔的營所稅,實屬台灣子公司利潤的納稅義務,與境外(母)公司無涉;然而,當台灣子公司盈餘分配給外資投資者時,由扣繳義務人所代扣的就源扣繳稅款,可由外資投資者於其所處國申報稅賦時,抵扣之。若外資投資者的稅務所處國(Tax Resident),與台灣簽署有租稅協議的話,就源扣繳稅率亦有申請優惠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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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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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處 |張淵智 原文作者 |www.unicore.url.tw 發佈日期 |2020-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