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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執行共同申報準則與反避稅條款之間的關係

預計於2019年起,台灣的金融機構將依循『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進行既有帳戶、新開帳戶的盡職審查,盡職審查的範圍,包含了個人帳戶與法人帳戶(意即實體帳戶)都在審查範圍之列。

其中,對中小企業而言,當金融機構針對法人的實體帳戶進行盡職審查時,企業尚須向金融機構說明:企業本身屬於『消極非金融實體』,還是『積極非金融實體』,在某些執行國際CRS的金融機構,則是將其稱呼為『被動非財務實體』與『主動非財務實體』。

雖然『消極非金融實體』、『積極非金融實體』在法令上的定義極為明確且細緻,但我們大致上,可將『以投資為專業的法人』歸類為『消極非金融實體』,『以營運為專業的法人』歸類為『積極非金融實體』。

一、積極非金融實體(營運類),須提供金融機構的資訊,包含:
(一)企業辨識
1.公司名稱
2.設立地區
3.註冊地址
4.公司編號
5.聯絡地址與營運地址
6.實際管理處所在國、所在國編配的稅籍編號
7.其他

一、消極非金融實體(投資類),須提供金融機構的資訊,包含:
(一)企業辨識
1.公司名稱
2.設立地區
3.註冊地址
4.公司編號
5.聯絡地址與營運地址
6.實際管理處所在國、所在國編配的稅籍編號
7.控權人資訊
8.其他
(二)控權人辨識
1.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護照號碼(身份證字號)、出生國家
2.所控制的法人
3.控權人的類型
4.控權人稅務居民身分國家、該國家編配的稅籍編號

當法人帳戶完成金融機構的盡職審查後,金融機構即可依法將須向稅務主管機關申報的帳戶金融資訊,申報給稅務主管機關,以利稅務主管機關向他國進行交換程序。

被交換出去的金融帳戶資訊,特別是針對有反避稅法規的締約國,相當具有稅務查核上的價值,但適用的稅務價值範圍,可能各不相同,就我們對法規上的解讀與研判:

一、積極非金融實體的金融資訊,就被交換資訊內容的本身,利於具『實際管理處所(PEM)反避稅法令』規範的他國稅務機關予以善用。

二、消極非金融實體與控權人的金融資訊,就所交換資訊內容的本身,則利於具『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反避稅法令』規範的他國稅務機關予以善用。

在國際趨勢的迅速變化下,各國之間打擊避稅的資訊將更為透明與完整。


反避稅條款與上述CRS的辨識,存在著什麼樣的關係?這些都可能是未來金融機構與OBU帳戶,需要進一步觀察的關鍵。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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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反避稅條款解析與對OBU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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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法令與共同回報準則(CRS)機制對OBU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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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境外公司操作聖經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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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處|境外公司操作聖經 系列叢書 www.louischang.com   原文作者|張淵智   發佈日期|2018-02-28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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